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原告 陳志欽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法扶 律師)複代理人 游雅蕙 被告 張宏緯 即大坦實業社追加被告 張炳南 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振宗
洪崇欽 律師 許煜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日上午11時在民事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