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25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 陳建甫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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