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家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上字第155號上訴人丙○○(即 陳建甫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被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陳建甫(原名:丙○○)」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丙○○(原名:陳建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鄭威莉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永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