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第36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指定送達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萬3,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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