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9號
原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李尚泯
被   告  韋富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貳佰
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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