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4號
原   告 丁揚修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貳仟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
  壹拾萬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柒仟壹佰元整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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