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調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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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727號
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先依原告起訴狀記載)間
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向台北市內湖區公所申請被告最初核備及現任主任委員准予
備查之相關公函資料,另並應確認被告名稱究竟為「馥園社
區管理委員會」或「馥園管理委員會」,並提出現代主委委
員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務必提出起訴狀(需確認及記載被告正確名稱及需含證物全
部)之繕本或影本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藍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