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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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417號
原   告  陳建強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8,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劉春美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 板簡 字第 2417 號裁定(106.01.0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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