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額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鍾雲嬌
相 對 人 劉秀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秀英間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
要旨可資參照)。復按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
9條第2項並未規定當事人就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應釋明,故
當事人不負釋明之責,至其訴訟是否非顯無勝訴之望,應由
法院依其自由意見決之(最高法院62年台抗字第500號判例
要旨可資參照)。是縱使當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
法院認定其顯無勝訴之望,仍得不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
000號),因聲請人與當事人 劉羣峯 係共同生活戶,內有很
多的不動產與劉羣峯混在一起,執行可能因外觀不易分辨而
使聲請人實體蒙受影響,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停止本
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3724號執行命令。又聲請人因經濟不
佳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茲檢附有關資料,聲請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民國(下同)100年、101年、102
年、103年、10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
知聲請人除100年間有一筆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所
得外,其餘年度均無所得收入,名下亦無財產;且聲請人為
00年0月生,屬新竹縣中低收入戶老人,此有新竹縣政府10
4年6月3日府社老字第1040077734號函可參,故得認聲請
人確屬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㈡、惟查,本件聲請人固主張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3724號強
制執行案件中,聲請人有許多不動產與劉羣峯混在一起,執
行可能因外觀不易分辨而使聲請人實體權利蒙受影響云云;
然據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調閱本院105年度
司執字第33724號強制執行案件之執行標的即門牌號碼新竹
縣○○鄉○○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之
謄本,查知系爭房屋及所坐落之土地為相對人於101年11月
13日因買賣為原因取得,並於101年11月29日完成所有權轉
登記;系爭房屋為住商用、四層樓、一層59.25平方公尺、
二層72.34平方公尺、三層72.34平方公尺、四層27.40平
方公尺、騎樓13.10平方公尺等情(見本院105年度竹東簡
字第155號卷第17至24頁),且系爭房屋之納稅義務人亦於
101年12月6日變更為相對人劉秀英,有新竹縣政府稅捐稽
徵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及稅籍紀錄表可參(見同上卷第26至28
頁),是系爭房屋既已辦理保存登記,且相對人已因買賣取
得所有權,自難認聲請人主張其於系爭房屋中有很多不動產
與劉羣峯混在一起乙節有據。從而,本件聲請人固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惟本院認定其訴顯無勝訴之望,爰依前揭規定
及說明,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