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葉明松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