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6號上訴人甲○○視同上訴人乙○
丁○○己○○○戊○○
12號2樓被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92,25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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