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1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81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海洛因1包(毛重0.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並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4月8日調科壹字第140011327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是扣案白色粉末非屬毒品,洵堪認定,自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依法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