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2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4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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