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81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明華   住高雄市○○區○○里○○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國新城P1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國新城P1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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