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570號
原 告 賴聿姍
賴煜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安卓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捌拾元。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停止擾鄰之不作為請求權部分,為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裁判費叁仟元。另原
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賴聿姍壹拾貳萬元,
應徵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另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賴煜欽陸萬元,應徵收裁判費壹仟元,共計伍仟貳佰貳拾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外,尚應補繳叁仟叁佰肆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