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吳元銘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吳元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507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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