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吳元銘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吳元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507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