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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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97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葉元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文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 陳明 依逾期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日計付違約金所指為何?(請提出具體金額,或具體陳明百分之一是否為年利率)
二、債務人張文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