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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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佺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