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係於民國99年2月11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住所即「彰化縣○○鄉○○路○○巷○號」,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父 古志學 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溪洲分駐所簡復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52頁)。又被告住所地既在彰化縣溪州鄉,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在途期間為2日,依此計算,本件上訴期間係於99年2月23日屆滿(該日為星期二),被告乃遲至99年2月28日始行上訴,並於99年3月2日寄至本院,有刑事上訴書1份在卷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之上訴即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秀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