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104號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 律師被上訴人佺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五、六之給付金額「23,186,986元」記載,應更正為「23,182,98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被上訴人佺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