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99年8月3日上午10時整,於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王琁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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