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債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254號原告 林俊雄 即永加工程行被告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9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
三、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