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1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即原告主張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