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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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世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