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義杉 (原名: 黃義傑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鄭國照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民國104年1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此期間
之收入來源為擔任 林秋紅 之助理,104年1月至12月之收入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105年1月至6月之收入數額為84,000元,自105年7月16日起至106年1月31日止係任職於科士威日用百貨(松山民生店),每月收入數額為21,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於103年12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此期間有無工作?於105年7月1日至105年7月15日此期間有無工作?如有,各係於何處任職?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為多少?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如無亦請註明。
㈡承前㈠,請說明聲請人擔任林秋紅助理時,每月薪資數額為
多少?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並請提出聲請人任職於科士威日用百貨(松山民生店)之105年7月、105年8月、105年12月、106年1月薪資袋。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科士威日用百貨(松山民生店)任職?如是,請提供自106年2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薪資數額為多少之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給付薪津收據等);如否,亦請說明「目前」任職於何處?工作內容為何?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
㈢承前㈠,請說明自103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
人除前開擔任助理、科士威日用百貨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電話費、衣物等日常生活支出之數
額為3,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電話費、日常生活費之數額各為多少?並請提出電話費、日常生活費各項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發票等)。
㈤聲請人於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瓦斯費200元,請
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瓦斯費之數額為多少?如有與聲請人同住者,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㈥聲請人於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水、電費600元,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水費、電費之數額各為多少?如有與聲請人同住者,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等)。
㈦聲請人自陳騎乘摩托車、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上下班,每
月必要支出交通費之數額為1,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交通費數額為多少?該數額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加油次數等)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另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如有,請提出該車之行車執照、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㈧聲請人於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健保費849元,請
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健保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款明細、轉帳交易明細等)。
㈨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母親 黃林秀鳳 扶養費1,000元,扶
養義務人有2人等語,請說明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若扶養義務人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請敘明原因。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黃林秀鳳扶養費之數額為多少?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如有支出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黃林秀鳳、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年度、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身分證字號。
㈩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未成年子女黃○○扶養費7,581元
,扶養義務人有2人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是否與前配偶 陳淑妃 雯共同扶養黃○○?如是,請說明陳淑妃所分擔之扶養費比例為多少?如否,請敘明陳淑妃無法分攤扶養費用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年度、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身分證字號。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黃○○扶養費為多少?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在學證明、學費收據等)。
二、請聲請人說明住所地即戶籍地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下稱系爭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系爭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並請提出系爭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請說明聲請人自
103年12月起迄今是否均居於系爭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租屋當時是否與他人同住?如是,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擔房租?
三、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不敷出」,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四、請提出聲請人尚未履行完畢之雙務契約,並詳為說明該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姓名、履行期及契約內容、未履行完畢之原因。
五、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黃林秀鳳、黃○○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六、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受扶養親屬黃林秀鳳、黃○○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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