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6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佳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6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