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職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職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 律師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泰分行
號法定代理人 吳子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本院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二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理由欄第三段倒數第六行所載「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者,應更正為「民法第七百五十五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劉福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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