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貴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雅麗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麒睿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世軒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玉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秀貞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碧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易珊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易儒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慶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碧連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鍾新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6月12日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期間│應繳租期限│應繳租金│應繳逾期違約金││(民國)│(民國)│(新臺幣)││├─────┼─────┼─────┼────────────┤│101年1月至│102年3月31│3,876元│自民國102年4月1日起至清││101年12月│日││償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102年1月至│103年3月31│3,876元│自民國103年4月1日起至清││102年12月│日││償日止,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