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矚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矚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柏源選任辯護人張百欣律師
陳志峯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2
77、38516、40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柏源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復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規定,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另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53號刑事裁定參照)。
二、被告蘇柏源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並審酌卷內證據,認其涉犯殺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逃亡之事實,被告所犯殺人罪亦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害人為2人,其逃亡以規避將來刑罰執行之可能性顯然較高,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11年12月2日諭知羈押,復經本院對被告裁定應自112年3月2日、5月2日、7月2日、9月2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有本院111年度矚重訴字第8號殺人等案卷可憑。
三、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羈押至今,並無其他情事足認前揭原羈押原因、羈押必要性有何消滅或變更等情形,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1月2日起延長羈押(第5次)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宇宸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爾潔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