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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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411號
上訴人即原告 謝顯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佳雄 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