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00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李鴻文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李鴻文因與相對人即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