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00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李鴻文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李鴻文因與相對人即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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