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2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貝蒂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木誠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麒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崇敬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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