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42號
原告 李春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凱嶸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故訴訟標的金額為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彭蜀方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5月9日
150,000元
未載
111年5月16日
TH0000000
002
111年5月16日
100,000元
未載
111年5月19日
TH0000000
003
111年5月19日
50,000元
未載
111年5月28日
TH0000000
004
111年5月28日
100,000元
未載
111年6月10日
TH0000000
005
111年6月20日
50,000元
未載
111年7月10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