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32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三二一號
  原   告 甲○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參捌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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