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秩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四二六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中分
一社維字第○○八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晚上八時許。
(二)地點:台中市○○○○街○○號閣樓美容店。
(三)行為:與成年男子姦淫,每次代價新台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賴錝德洪茂榮柯國彬李年琦許雅晴 於警訊時之供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現場臨檢表一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