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6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四七號
  原   告 乙○○○
        丙○○
        甲○○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偕同辦理變更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原告就坐落台中縣太平市○○里○○路○段○○巷○○號及四一號房屋之所有權
存在。
被告應就坐落台中縣太平市○○里○○路○段○○巷○○號及四一號之房屋辦理變更
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年十月十五日承租原告所有坐落台中縣太平市○○
段○○號及同段七地號之土地,約定租賃期間自八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六年
六月三十日止,並於契約第五條及第九條載明;「乙方(即被告)於租賃期間在
該土地上構築任何建築物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均應以甲方(即原告)名義為之
」,「租期屆滿時乙方所構築之地上物所有權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要求任何名
目之權利金」等語。嗣因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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