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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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五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黃秋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市○○區○○路○○○巷○○弄○○○號三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第
一層四四‧一二平方公尺,第二層五九‧0六平方公,第三層五九‧0六平方公尺,
騎樓一五‧二三平方公尺,地下層一九‧四六平方公尺,計一九六‧九三平方公尺之
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十萬二千五百元外,餘如主文第一、二
四、五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坐落台中市○○區○○路○○○巷○○弄○○○號之房屋一棟為訴外人
李明曄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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