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06號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之本票金額共計新臺幣玖萬元,及分別如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九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月雲┌─────────────────────────────────────────────┐│本票附表:96年度票字第40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95年6月7日│10,000元│95年9月10日│CHNO567826││├─┼──────────┼─────────┼──────────┼────────┼──┤│2│95年6月7日│10,000元│95年9月20日│CHNO567827││├─┼──────────┼─────────┼──────────┼────────┼──┤│3│95年6月7日│10,000元│95年9月30日│CHNO567828││├─┼──────────┼─────────┼──────────┼────────┼──┤│4│95年6月7日│10,000元│95年10月10日│CHNO567829││├─┼──────────┼─────────┼──────────┼────────┼──┤│5│95年6月7日│10,000元│95年10月20日│CHNO567830││├─┼──────────┼─────────┼──────────┼────────┼──┤│6│95年6月7日│10,000元│95年10月30日│CHNO567831││├─┼──────────┼─────────┼──────────┼────────┼──┤│7│95年6月7日│10,000元│95年11月10日│CHNO567832││├─┼──────────┼─────────┼──────────┼────────┼──┤│8│95年6月7日│10,000元│95年11月20日│CHNO567833││├─┼──────────┼─────────┼──────────┼────────┼──┤│9│95年6月7日│10,000元│95年11月30日│CHNO567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