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417號聲請人甲○○
巷16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8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水電、交通、電信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㈢提出下列文件到院:││①土地及房屋地籍謄本。││②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