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127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27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石文興
被   告  張簡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伍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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