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又因搶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9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受刑人所犯上開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8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6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上揭案件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9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一月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林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又因搶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9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受刑人所犯上開二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8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6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上揭案件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9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一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年4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4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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