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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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蕙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蕙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蕙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60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45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該二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237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1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8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該二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97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21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另犯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壢簡緝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221號上訴駁回確定,該二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5205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2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
2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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