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15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5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燕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15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5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