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32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謝榮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李慶亮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