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160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達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9,98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