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500號
原 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訴訟代理人 李琁隆
李日隆
被 告 林松村
馮俊仁
馮麗如
馮蘭媖
馮還文
馮懷元
馮士賢
吳虹慧
馮明德
馮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