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500號
原   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訴訟代理人  李琁隆
       李日隆
被   告  林松村
       馮俊仁
       馮麗如
       馮蘭媖
       馮還文
       馮懷元
       馮士賢
       吳虹慧
       馮明德
       馮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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