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929號
原 告 武核霜
被 告 張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上午十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