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肆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四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四紙,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四紙,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莊珮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德┌─────────────────────────────────────────────────────────────┐│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劉江龍 │建華銀行鳳山分│000000000│壹萬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A0000000│││││行│一0五一二│││││├─┼────────┼───────┼─────────┼────────┼───────────┼────────┼──┤│2│劉江龍│建華銀行鳳山分│000000000│壹萬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A0000000│││││行│一0五一二│││││├─┼────────┼───────┼─────────┼────────┼───────────┼────────┼──┤│3│寶祥企業社│上銀鳳山分行│六0九│捌仟元│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A0000000││├─┼────────┼───────┼─────────┼────────┼───────────┼────────┼──┤│4│寶祥企業社│上銀鳳山分行│六0九│捌仟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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