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全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全聲字第二八九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裁全水字第一三二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八年度裁全水字第一三二七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