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8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8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8445號抗告人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司票字第1844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9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振發

更多裁判書